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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0-5-18 16:16:27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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