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或其委托人(下称退税申请人)需要办理退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宣传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退税时须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委托协议)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标题、主送税务机关、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退税理由(原因)、依据、申请要求、欠税情况、法人(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其它相关资料根据不同退税的类型附送,具体是:减免退税附送减免税收批复、税款入库凭证;误缴退税附送应缴税款证明、入库税款凭证;所得税汇算退税附送汇算申报表、税款已入库凭证。
(二)退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1)减免退税的,须在接到减税免税批复后提出;
(2)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退税申请,须在年度汇算申报期结束后提出;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退税申请,须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提出;
(4)其他退税申请须在税务局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退税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须待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方可持受理通知书、核查表及有关资料到申请窗口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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