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额是多少?
依照《暂行条例》调整税额幅度的总体要求,我省土地使用税仍分四类地区,但各设十级标准。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如下:(一)大城市30元至1.5元;(二)中等城市24元至1.2元;(三)小城市18元至0.9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0.6元。
2.请问逾期缴纳、不缴、少缴车船税有何处罚?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管理的通知》(长地税发[2007]82号)规定:“八、对于滞纳金的加收和欠缴税款的处罚,各局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2007年度内,一律不加收车船税滞纳金,但应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完税情况,对于有车船使用税欠税的,应补收车船使用税并按实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截止日期到2006年12月31日止),同时处以应补交税款0.5倍的罚款后,再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有车船使用税欠税的纳税人按本规定第八条第1款处理;对有车船税欠税的纳税人,在补收车船税欠税的情况下,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补交税款5倍的罚款。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补交上年度车船税的,一律从上年度的7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的罚款。”
3.请问缴纳交强险时可以不缴纳车船税吗?
省局明确,《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摩托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要求纳税人在《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附件三)上签字,并在当月终了后10日内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及《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存根,由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追缴。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除摩托车以外应税车辆车船税的,必须先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交强险”保单。
4.请问要在哪里缴纳车船税?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规定:“四、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注册登记地地税机关。对于按规定应当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未税车辆,可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5.请问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何税目征收印花税?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地税函[2007]48号)规定:“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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