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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种知识热线解答(2010年8月)

发布时间:2010-8-30 12:21:02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1.请问我的车是以分公司的名义在长沙买的,现在我人在外省,在长沙也没有认识的人,请问我如何在外地缴纳车船税? 
    答:如果车在长沙使用,就必须回长沙缴纳车船税,如果车在外省使用,就可在当地随同交强险一并缴纳。 
    2.请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请问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地税发[2004]66号)文件的规定,购销合同:工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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