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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答(2010年7月)

发布时间:2010-7-27 13:26:44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1.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能在企业费用中列支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相应的人员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属于上述类别,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若参加了社会统筹除外。 
 

   2.企业获得保险赔偿需要纳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变更成本核算方法是否可行?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4.企业的分支机构有财产损失,总机构做所得税申报时能不能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5.企业外购商品奖励给职工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外购商品奖励给职工,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6.贷款担保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7.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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