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的申报期限设置
(只针对单位纳税人)
一、营业税:
1、一般设定为一个月,在次月15日内申报;
2、对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申报期,季末后15日内申报。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营业税:和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
2、增值税、消费税:按月申报,次月10日内申报。
三、资源税:按月申报,次月10日内申报。
四、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申报,季末后10日内申报;
2、其他纳税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申报后3日内纳税。
五、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按月或按季(由税务机关核定)申报,月末或季末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年末后15日内预缴最后一个月或季度税款,并在2月15日前办理全年纳税申报,年末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2、清算期间,申报期限无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无论是自行申报的还是代扣代缴的,均在次月7日内申报;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末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年内分次取得所得的,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并预缴;全年一次取得所得的,在年末30日内申报入库。年末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末后30日内申报并纳税。
七、房产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按季申报,在每年3、6、9、12月申报;
2、按房产租金计算的,按月申报(在无具体规定申报时间的情况下,可设定为和租金营业税同时申报)。
八、城市房地产税:(只适用于涉外企业)
1、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按季申报,在每年3、6、9、12月申报;
2、按房产租金计算的,按月申报(在无具体规定申报时间的情下,可设定为和租金营业税同时申报)。
九、土地使用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十、印花税:一般无申报期限规定,但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包括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十一、车船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在每年4月15日前一次缴清。税额较大一次缴清有困难的,经报批后可分两次缴纳;
2、增加的车船,在增加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可设定为次月申报)
十二、烟叶税:按次申报,收购烟叶起30日内申报。(可设定为次月申报)
十三、社会养老保险费:按月申报,次月10日内申报。
十四、工会经费:按月申报,次月10日内申报。
十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每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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