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三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请问办理营业税减免税要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10]5号)第三条的规定,减免税资料报送。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均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1:
项 目 |
资 料 要 求 |
备注 |
科技孵化器 |
1.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结果;2.孵化企业明细表;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审批类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1.劳动合同书;2.师以上单位证明;3.工资表;4.军转办开具的证明;5.安置岗位一览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审批类 |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
1.物价局核准收费的价格审批文件;
2.与高校合作经营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合同;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审批类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
1.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名单;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审批类 |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服务型企业 |
1.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3.工资表;4.安置岗位一览表;5.师以上单位证明;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审批类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1.劳动合同书;2.工资表;3.安置岗位一览表;4.师以上单位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审批类 |
安置残疾人就业 |
1.“四表一册”;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备案类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
1.技术贸易发票复印件;2.技术合同;3.科技部门审核认定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必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4.减免税合同清单一览表(含跨年度已减免金额、本年度申请减免金额);5.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减免税备查);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备案类 |
3.请问办理营业税减免税的审批时间?
答: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10]5号)第四条的规定,减免税审批时间:
1.纳税人在申请营业税报批类减免税时,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2.纳税人在申请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时,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4.我公司总部原在益阳从事房地产,2009年12月将总部迁至长沙,但房地产开发业务还在益阳,总部无任何收入,只有费用。现在我司账务处理模式是:将益阳的资料拿到长沙,在长沙的账务系统与总部(管理职能)的费用凭证在同一个账套入账。原房地产成立于2004年。
现在在益阳部分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收入,请问这些停车费的营业税是应该在哪儿缴纳,益阳还是长沙?营业税实施条例中机构所在地纳税,是指的总机构还是取得收入的分支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之规定,该公司收取停车费的收入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如果该公司在益阳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取得的停车费收入应在分支机构益阳缴纳营业税,如未设立分支机构,应回长沙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机构所在地,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
5.非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根据这一规定,非金融机构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件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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