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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税12366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2010年3月)

发布时间:2010-9-16 11:15:22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1.请问购买的国产设备出租、转让是否要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请问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第一条的规定,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3.我公司总部原在益阳从事房地产,2009年12月将总部迁至长沙,但房地产开发业务还在益阳,总部无任何收入,只有费用。现在我司账务处理模式是:将益阳的资料拿到长沙,在长沙的账务系统与总部(管理职能)的费用凭证在同一个账套入账。原房地产成立于2004年。
        (1)现在我公司所得税应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所得税是否应在总部以及分部按照国税发[2008]28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申报?还是可以合并申报?
        (2)账套是否应该将总部与分部分别设立?
        答:1.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企业原2008年前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是国税,2009年度仍由原国税征收管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征管机关应一致。反之则是地税。该企业属总分机构应汇总纳税。
        2.账簿的规定应按税法和会计法相关规定设置,分支机构可设置相关账簿。
 
 
        4.请问企业固定资产出租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5.请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6.请问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7.请问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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