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请问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规定:“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3.请问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水电费所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 第三条第十九项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请问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所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 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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