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方诚财务热线

服务项目
外资注册

长沙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2008年3-5月)

发布时间:2010-9-16 11:24:48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1.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多少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2.请问公司的股票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请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按多少比例税前扣除? 
    答: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4.请问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这一税率水平是在现行33%税率基础上,综合考虑内、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水平、国家财力状况、周边国家税率水平以及吸引外资需要等因素,经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反复测算、论证后确定的,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考虑到我国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请问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哪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第二条规定:“《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6.请问企业所得税在什么情形下采取核定征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请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8.请问企业向灾区的捐赠是否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请问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文关键字:|长沙工商年检|长沙工商注册|长沙代理记账|长沙工商代办|长沙代办公司|长沙注册公司|长沙代办工商|长沙企业变更|长沙公司注册|长沙公司审计|长沙工商变更|长沙公司验资|长沙公司变更|长沙分公司注册|长沙税务登记|长沙工商登记|长沙工商局|长沙分公司年检|长沙营业执照年检|长沙工商执照年检|长沙申报纳税|长沙税务代理|长沙代办公司注册|长沙代办工商注册|长沙公司登记|长沙设立公司|



下一篇:长沙营业税热线热点问答(2008年3  上一篇:没有了



首页|米乐|米乐·M6(中国)集团官方网站|服务项目||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7-2013 Creative space.ALLrights reserved

长沙方诚财务有限公司  湘ICP备09029911号

经营范围:长沙代办营业执照,长沙代办公司,长沙工商注册,长沙公司代办,长沙工商代办

友情链接:五家渠分类信息|宿州列表网|南沙进出口备案|多管式冷却器|芜湖律师事务所|气动空气锤|合肥财务公司|合肥公司注册代办|天津催乳师培训|西安代理记账公司|济南人力资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