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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办税务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0-7-27 14:00:52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二、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要提供本单位财政预算类型的证明文件;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原件、复印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7.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8.税务登记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相关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但无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营证照的纳税人,应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加盖印章后交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临时经营户纳税登记卡(或者在《临时税务登记表》上作登记标识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凭证。
4、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在本市内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市内跨区(县)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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